調整單價時會涉及到兩個因素:一是工程量增減幅度達到多少就要調整單價。二是將單價調整到多少。
(2)工程質量標準的變化導致價格的糾紛
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準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
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標準發生變化,當事人對該部分工程價款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
2.因工程質量驗收不合格導致的糾紛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工程價款結算參照本解釋第3條規定處理。也即:
1)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
2)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3.因利息而產生的糾紛在實踐中,對于利息的支付容易在兩個方面產生糾紛:一是利息的計付標準,二是何時開始計付利息。
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
1)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
2)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
3)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4.因合同計價方式產生的糾紛《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合同價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1)固定價。合同總價或者單價在合同約定的風險范圍內不可調整。
2)可調價。合同總價或者單價在合同實施期內,根據合同約定的辦法調整。
3)成本加酬金。合同總價由成本和建設單位支付給施工單位的酬金兩部分構成。
當事人約定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不予支持。
(五)對工程量的爭議問題
1.工程結算的程序
1)承包方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的約定期限內提交竣工結算文件。
2)發包方應當在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的約定期限內予以答復。逾期未答復的,竣工結算文件視為已被認可。
3)發包方對竣工結算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答復期內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在提出之日起的約定期限內與承包方協商。
4)發包方在協商期內未與承包方協商或者經協商未能與承包方達成協議的,應當委托工程造價咨詢單位進行竣工結算審核。
5)發包方應當在協商期滿后的約定期限內向承包方提出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出具的竣工結算審核意見。
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對上述事項的期限沒有明確約定的,可認為其約定期限均為28日。
發承包雙方對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出具的竣工結算審核意見仍有異議的,在接到該審核意見后一個月內可以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工程竣工結算文件經發包方與承包方確認即應當作為工程決算的依據。
2.關于確認工程量引起的糾紛
1)對未經簽證但事實上已經完成的工程量的確認
工程量的確認應以工程師的確認為依據,只有經過工程師確認的工程量才能進行工程款的結算,否則,即使施工單位完成了相應的工程量,也由于屬于單方面變更合同內容而不能得到相應的工程款。
工程師的確認異簽證為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