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2)對于確認工程量的時間的糾紛
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六)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只對工程優先權)6個月
1.《擔保法》與《合同法》在工程款優先受償權問題上的沖突
2.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司法解釋
1)人民法院在審理房地產糾紛案件和辦理執行案件中,認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銀行小于承包人)
2)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后,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買受人大于承包人)
3)建筑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
4)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
2042.掌握抗辯權
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在符合法定條件時,當事人一方可以暫時拒絕對方當事人的履行要求的權利。包括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概念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在沒有規定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當事人一方在當事人另一方未為對待給付以前,有權拒絕先為給付的權利。
(二)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成立條件
1.由同一雙務合同產生互負的債務雙務合同是產生抗辯權的基礎,單務合同中不存在抗辯權的問題。
2.在合同中未約定履行順序。
3.當事人另一方未履行債務。
4.對方的對待給付是可能履行的義務。
(三)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行使與效力
同時履行抗辨權只能由當事人行使,法院不能依職權主動適用。
同時履行抗辨權有阻對方請求的效力,沒有消滅對方請求權的權利。
二、先履行抗辯權
(一)先履行抗辯權的概念
先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先履行一方的履行的請求。
(二)先履行抗辯權的成立條件
1.由同一雙務合同產生互負的對待給付債務;
2.合同中約定了履行的順序;
3.應當先履行的合同當事人沒有履行合同債務或者沒有正確履行債務;
(三)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與效力
先履行抗辨權在當事人行使時,可采取明示或采取默示。
先履行抗辨權,在他方未先履行義務前,可拒絕自己履行義務,并不承擔違約責任。行使先履行抗辨權沒有消除合同的效力,在先履行方適當履行后,先履行抗辨權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