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協助義務的。
上述三種情形均屬于發包人違約。因此,合同解除后,發包人還要承擔違約責任。
3.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1)《合同法》關于合同解除的相關法律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2)《解釋》中關于合同解除的相關規定根據《解釋》第10條規定:
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
2)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按照下列情況處理:
①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
②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3)因一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違約方應當賠償因此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二)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情況下責任承擔問題
導致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原因很多,其中由發包人的原因,也有承包商的原因。其責任的承擔應該根據具體的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1.因承包商過錯導致質量不符合約定的處理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因承包人的過錯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發包人請求減少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建建筑施工企業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行為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建筑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因發包人過錯導致質量不符合約定的處理
建設單位必須向有關的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供與建設工程有關的原始資料。原始資料必須真實、準確、齊全。
發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設工程質量缺陷,應當承擔過錯責任:
1)提供的設計有缺陷;
2)提供或者指定購買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
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專業工程。
承包人有過錯的,也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1)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的;
2)任意壓縮合理工期的;
3)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
4)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5)建設項目必須實行工程監理而未實行工程監理的;
6)未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