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
8)未按照國家規定將竣工驗收報告、有關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送備案的。
3.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出現質量問題的處理
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2)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4)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2)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3)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
。ㄈ⿲⒐と掌诘臓幾h問題
工程竣工驗收通過,承包人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工程按發包人要求修改后通過竣工驗收的,實際竣工日期為承包人修改后提請發包人驗收的日期。
但是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去容易出現一些特殊的情形并最終導致關于竣工日期的爭議的產生。這些情形主要表現在:
1. 由于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對于工程質量是否符合合同約定產生爭議而導致對竣工日期的爭議。
鑒定結果是合格的,就涉及到以哪天作為竣工日期的問題了。
建設工程竣工前,當事人對工程質量發生爭議,工程質量經鑒定合格的,鑒定期間為順延工期期間。(歸建設單位過錯)
從這個規定我們看到,應該以提交竣工驗收報告之日為實際竣工日期。
2.由于發包人拖延驗收而產生的對實際竣工日期的爭議
發包人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后28天內組織有關單位驗收,并在驗收后14天內給予認可或提出修改意見。
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3.由于發包人擅自使用工程而產生的對于實際竣工驗收日期的爭議
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ㄋ模⿲τ媰r方法的爭議問題對計價方法的糾紛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因變更引起的糾紛
在工程建設過程中,變更是普遍存在的。盡管變更的表現形式紛繁復雜,但是其對于工程款的支付的影響卻僅僅表現在兩個方面:
(1)工程量的變化導致價格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