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及相關知識輔導:安全生產法
《安全生產法》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四個主要方面做出了規定。
1081掌握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1、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措施:包括組織保障措施、管理保障措施、經濟保障措施和技術保障措施等。
(1)組織保障措施:
1)保障體系
必須要建立安全保障體系。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其他單位從業人員超過300人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下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委托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
2)崗位責任
注意區別單位主要負責人與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職責。
(1)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的職責(制度)
1)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2)織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3)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4)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5)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6)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即組織搶救,并不得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
(2)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職責(具體實施)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根據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立即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檢查及時處理情況應當記錄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