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及相關知識輔導資料:證據
書證,是指以所載文字、符號、圖案等方式所表達的思想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書面材料或者其他物品。書證一般表現為各種書面形式文件或紙面文字材料(但非紙類材料亦可成為書證載體),如合同文件、各種信函、會議紀要、電報、傳真、電子郵件、圖紙、圖表等,非紙類也可以成為載體。如木、竹、金屬等等均不限。
書證具有證據力必須滿足兩個基本條件:其一,書證是真實的;其二,書證所反映的內容對待事實能起到證明作用。
二、物證
物證,則是指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物品及其痕跡。具有比較強的可靠性和穩定性。
三、視聽資料
視聽資料,是指利用錄音、錄像等技術手段反映的聲音、圖像以及電子計算機儲存的數據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
只要不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如侵害隱私)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如竊聽)取得的,仍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四、證人證言(親屬小于其他人的證言)
證人是指了解案件情況并向法院、仲裁機構或當事人提供證詞的人。證人就案件情況所作的陳述即為證人證言。
不能作為證人:
1、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
2、訴訟代理人;
3、審判員、陪審員、書記員;
4、鑒定人員;
5、參與民事訴訟的檢查人員。
五、當事人陳述
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只有本人陳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關證據的,其主張不予支持。但對方當事人認可的除外。
六、鑒定結論
(一)申請鑒定的主體與方式
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也可以由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鑒定;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不足以反駁并申請重新鑒定。
當事人申請鑒定,應當注意在舉證期限內提出。當事人申請鑒定經人民法院同意后,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有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鑒定人員,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1、鑒定程序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
2、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3、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4、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對于有缺陷的鑒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鑒定。
七、勘驗筆錄
勘驗筆錄,是指的人民法院為了查明案件的事實,指派勘驗人員對與案件爭議有關的現場、物品或物體進行查驗、拍照、測量,并將查驗的情況與結果制成的筆錄。
它的主要作用在于固定證據及其所表現的各種特征,供進一步研究分析使用。呢須經過審查核實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3022.熟悉證據的保全和應用
一、證據保全
(一)證據保全的概念
所謂證據保全,是指在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法院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對證據加以固定和保護的制度。
(二)證據保全的申請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的,不得遲于舉證期限屆滿前7日。當事人申請保全證據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應的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