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學校應當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學之中,開展與學生年齡相適應的社會實踐活動,形成學校、家庭、社會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體系,促進學生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18.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將義務教育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按照教職工編制標準、工資標準和學校建設標準、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準等,及時足額撥付義務教育經費,確保學校的正常運轉和校舍安全,確保教職工工資按照規定發放。
19.學校的學生人均公用經費基本標準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教育行政部門制定,并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適時調整。制定、調整學生人均公用經費基本標準,應當滿足教育教學基本需要。
20.各級人民政府對家庭經濟困難的適齡兒童、少年免費提供教科書并補助寄宿生生活費
21.國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向義務教育捐贈,鼓勵按照國家有關基金會管理的規定設立義務教育基金。
22.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ABCD
(A)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調整學校的設置規劃的;(B)學校建設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辦學標準、選址要求和建設標準的; (C)未定期對學校校舍安全進行檢查,并及時維修、改造的;(D)未依照本法規定均衡安排義務教育經費的。
2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AB
(A)將學校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的;(B)改變或者變相改變公辦學校性質的。
(C)不必要收費的(D)私自增加教師工資的
24.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ABCD
(A)拒絕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隨班就讀的;(B)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的;
(C)違反本法規定開除學生的;(D)選用未經審定的教科書的。
2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價格行政部門和審計機關根據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AB
(A)侵占、挪用義務教育經費的;(B)向學校非法收取或者攤派費用的。
(C)根據教育法規收費的. (D)組織教師會餐收費的.
26.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ABCD
(A)拒絕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隨班就讀的;(B)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的;
(C)違反本法規定開除學生的;(D)選用未經審定的教科書的。
2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ABC
(A)脅迫或者誘騙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失學、輟學的;(B)非法招用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的; (C)出版未經依法審定的教科書的。(D)推薦學生買課外輔導書的.
27.對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不收雜費的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28.社會組織或者個人依法舉辦的民辦學校實施義務教育的,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有關規定執行;未作規定的,適用義務教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