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融監管的基本含義與原則
(一)金融監管的含義
金融監管屬于管制的范疇。管制(Regulation)一般是指國家以經濟管理的名義進行干預。本文所說的金融監管,傾向于一般意義上的管制定義,是指金融監管機構通過制定市場準入、風險監管和市場退出等標準,對金融機構的經營行為實施有效約束,確保金融機構和金融體系的安全穩健運行。
(二)金融監管的目標
第一,實現金融業經營活動與國家金融貨幣政策的統一。
第二,減少金融風險,確保經營的安全。
第三,實現公平有效的競爭,促進金融業的健康發展。
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新時期金融監管的基本目標,即貫徹執行國家的金融法令和政策;維護金融業的安全與穩定;調整銀行業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內部之間的關系,維護高效具有競爭性金融體系的運行;維護公眾在金融業的正當利益;維持貨幣穩定,促進國民經濟穩定增長。
(三)金融監管的基本原則
金融監管的基本原則主要有以下六點:
1.監管主體獨立性原則
監管主體的獨立性是金融監管機構實施有效金融監管的基本前提。
巴塞爾委員會訂立的《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中即強調了金融監管主體實施有效監管所需的獨立性問題,指出:“有效的銀行監管體系要求每個銀行監管機構都有明確的責任和目標。都應具備操作上的獨立性、透明的程序、良好的治理結構和充足的資源。”
2.依法監管原則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金融機構依法經營,金融監管機構依法監管是確保金融體系正常運行的保證。金融依法監管包含三層含義:一是國家必須以法律的形式確定金融監管機構的法定地位和職責等;二是金融監管機構必須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實施金融監管,即金融監管必須有明確的法律授權,通過立法賦予監管機構必要的監管權力,并為其提供有效行使這些權利的法律保證,從而體現銀行監管的公正性、權威性、強制性;三是金融機構應合法經營,依法接受監管當局的監督,確保監管的有效性。總之,金融監管必須按照法律規定和法定程序實施,以避免金融監管的隨意性,保證監管的權威性、強制性和公正性,增強監管實效,維護金融運行的穩定與發展。
3.外部監管與自律并重原則
4.安全穩健與經營效率結合原則
保證金融機構安全穩健經營與發展是金融監管的基本目標。
5.適度競爭原則
促進銀行機構間的適度競爭有兩層含義:一是防止不計任何代價的過度競爭,避免出現金融市場上的壟斷行為;二是防止不計任何手段的惡劣競爭,避免出現危及銀行體系安全穩定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