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
(1)行為人沒有代理權;
(2)沒有代理權的代理人實施了代理的行為;
(3)善意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
3.表見代理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笫49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五:、代理的終止
1.委托代理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終止:
(1)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辭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5)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
2.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終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民事行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的監護關系消滅。
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見》第82條規定了四種情況下,被代理人死亡的,委托代理人實施的代理行為有效。
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
2.被代理人的繼承人均予承認的;
3.被代理人與代理人約定到代理事項完成時代理權終止的;
4.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經進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繼續完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