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及相關知識學習資料:施工許可證和開工報告的適用范圍
我國目前對建設工程開工條件的審批,存在著頒發“施工許可證”和批準“開工報告”兩種形式。多數工程是辦理施工許可證,部分工程則為批準開工報告。
一、施工許可證的適用范圍
(一)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建設工程
《建筑法》規定,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建設部《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進一步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修裝飾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以及城鎮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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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
2.搶險救災等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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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實行開工報告制度的建設工程
重點解析:
1、應該正確理解施工許可證的適用范圍,特別是對于不需要辦理施工許可的建設工程、不重復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建設工程、另行規定的建設工程等的特殊規定。
2、理解建設監理中的開工報告工作與國務院規定的開工報告制度的幾點差別
1Z302012 熟悉申請主體和法定批準條件
一、施工許可證的申請主體
《建筑法》規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二、施工許可證的法定批準條件
《建筑法》規定,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已經辦理該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2)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筑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3)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經確定建筑施工企業;(5)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6)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7)建設資金已經落實;(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重、難點解析
本部分是重點也是難點,學習過程中應關注以下幾個方面:
1、注意施工許可證的申請主體是建設單位,
2、掌握施工許可證的法定批準條件,其中8個方面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
3、需要指出的是在申領施工許可證時,除具備《建筑法》中的8條外,對法律中規定的特定工程還必須增加特定的審核項。如:在《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中規定:對于應該委托監理的工程應該已委托監理;《消防法》中規定:對于應當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的工程,未經審核或審核不合格都不發給施工許可證,取得施工許可證的工程在抽查中不合格必須停止施工。此處考生需要區分。
1Z302013 熟悉延期開工、核驗和重新辦理批準的規定
一、申請延期的規定
《建筑法》規定,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3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3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難點解析:
對于施工許可證的申請延期的規定是歷屆考試常考的知識點之一,在學習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 領取施工許可證后多長時間內開工——3個月
2、 向誰申請延期——發證機關
3、 施工許可證可延期幾次——2次
4、 施工許可證每次延期時間為多長時間——不超過3個月
5、 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的條件——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
即:領取施工許可證后9個月內必須開工,否則施工許可證將自行廢止。
二、核驗施工許可證的規定
《建筑法》規定,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并按照規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復施工時,應當向發證機關報告;中止施工滿1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
所謂中止施工,是指建設工程開工后,在施工過程中因特殊情況的發生而中途停止施工的一種行為。中止施工的原因很復雜,如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以及宏觀調控壓縮基建規模、停建緩建建設工程等。
重點解析:
此處考點在考試中常常出現。需要注意幾點:
1.誰去報告:建設單位。
2.什么時間內去報告:一個月內。
3.向誰報告:發證機關,而不是主管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