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及相關知識學習資料:合同的擔保
《擔保法》分為七章,共九十六條。分別對擔保的五種方式,即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作了規定。
IZ302081掌握合同擔保的規定
一、合同擔保的含義
合同的擔保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或第三方以確保合同能夠切實履行為目的,應另一方要求,而采取的保證措施。
在工程建設活動中常見的擔保形式有:預付款支付擔保、投標擔保、履約擔保和工程款支付擔保。
在擔保法律關系中,擔保權人就是債權人,擔保人可能是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在我國《擔保法》規定的五種擔保形式中,保證的擔保人只能是第三人;抵押和質押的擔保人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留置和定金的擔保人只能是債務人。
合同的擔保可以有效保證債權人權利的實現。
二、擔保活動的原則
《擔保法》規定,擔保活動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三、擔保合同
從事擔保活動需要簽訂擔保合同,由擔保合同約定有關擔保的事項。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
IZ302082掌握合同擔保的方式
一、保證
保征.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二)擔保范圍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擔保法》也規定了下列單位不可以作保證人:
(1)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2)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3)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四)保證方式
保證的方式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1.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是指債權人和保證人約定,首先由債務人清償債務,當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時,才由保證人代為消償債務的保證方式。
《擔保法》第l 7條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2.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方式。
《擔保法》第18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二、抵押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
抵押擔保的當事人包括:抵押權人、抵押人。
(三)抵押物
1.可以作為抵押物的財產
根據《擔保法》,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2)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3)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4)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