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guī)及相關知識學習資料:合同的種類
IZ302033 掌握可變合同更、可撤銷合同
一、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慨念
可變更、可撤銷合同,指當事人訂立的合同欠缺生效條件時,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作出裁判,從而使合同的內(nèi)容變更或者使合同的效力歸于消滅的合同。
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種類
依據(jù)《合同法》第54條,下列合同屬于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重大誤解的構成條件如下:
1.表意人因為誤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即表意人的意思表示與其錯誤認識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2.表意人的誤解是重大的
“行為人因為對行為的性質(zhì)、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zhì)量、規(guī)格和數(shù)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
3.誤解是由表意人自己的過失造成的
4.誤解不應是表意人故意發(fā)生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
顯失公平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明顯不對等,使某方遭受重大不利,而其他方茯得不平衡的重大利益。《合同法》第54條規(guī)定,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顯失公平導致合同可變更、可撤銷在法律上具有如下特點:
1.合同在訂立時就顯失公平
2.合同的內(nèi)容在客觀上利益嚴重失衡
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規(guī)定,民間借貸利率如果高于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構成顯失公平,超過的部分不受法律保護。
3.受有過高利益的當事人在主觀上具有利用對方的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