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及相關知識學習資料:合同權利義務終止
1Z302061掌握合同的解除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而沒有履行完畢之前,當事人雙方通過協議或者一方行使約定或法定解除權的方式,使當事人設定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的行為。
二、合同解除的分類
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合同解除可分為如下幾類:
(一)約定解除
《合同法》第93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通過這個條款,我們可以將約定解除再進一步分為:
1.協商解除
2.行使約定解除權的解除
(二)法定解除
《合同法》第9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時事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解除權的行使
法定解除和行使約定解除權得解除并不是依法自動解除。
2.解除權行使的方式
《合同法》第96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IZ302062熟悉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其他情形
根據《合同法》第91條規定,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原因有如下幾類:
一、 因履行而終止
二、 因解除而終止
三、 因抵消而終止
根據合同法第99條規定,法定的債務抵消應同時滿足如下條件:
(1)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
(2)雙方債務的種類、品質相同
(3)債權已屆履行期
(4)并非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消的債務
4、合同因提存而終止
提存,是指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數人就同一債權主張權利。債權人一時無法確定,致使債務人一時難以履行債務,經公證機關證明或人民法院的裁決,債務人可以將履行的標的物提交有關部門保存的行為。
根據《合同法》第104條,債權人有權隨時領取提存物,但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但是,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
五、合同因免除債務而終止
六、合同因混同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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