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及相關知識學習資料:撤銷權
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危害其債權實現的不當行為,有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
一、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法律規定
《合同法》第74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承擔。”
二、撤銷權的構成條件
根據《合同法》第74條及其他相關條款來看,債權人行使撤銷權須具備一定條件,而且還要區分債務人的行為是否有償而導致該條件的不同。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具體條件如下:
1.債務人實施了處分財產的行為
根據《合同法》第74條規定.可能導致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債務人行為包括如下三種情形:
(I)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也就是說.債務人享有對第三工人的到期債權.但是,債務人免除了該第三人(即債務人的債務人)的債務。
(2)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這主要指,債務人將其財贈與他人。
(3)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
2.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發生在債權人的債權成立之后
3.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已經發生效力
4.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侵害債權人債權
5.在債務人處分行為是有償時,債務人和第三人在主觀上具有惡意
合同法第74條明確規定了第三人在主觀上應為惡意,即“受讓人知道該情形”。因此,即使債務人惡意處分自已財產且侵害債權人利益,但是,如果第三人在與債務人交易時是善意的、無過失的、不知情的,就應保護這種交易,債權人的撤銷權不應支持。
三、撤銷權的行使期限
《合同法》第75條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1Z302050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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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變更有廣義與狹義的區分。
狹義的變更是指合同內容的某些變化,是在主體不變的前提下,在合同沒有履行或沒有完全履行前,由于一定的原因,由當事人對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進行局部調整。這種調整,通常表現為對合同某些條款的修改或補允。
廣義的合同變更是指除包括合同內容的變更外,還包括合同主體的變更。即由新的主體取代原合同的某一主體。這實質上是合同的轉讓。
一 、合同變更的分類
合同變更分為約定變更和法定變更。
1.約定變更
2.法定變更
法律也規定了在特定條件下,當事人可以不必經過協商而變更合同。《合同法》第308條規定:“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托運人可以要求承運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到達地或者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但應當賠償承運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二、合同變更的成立條件
1.合同關系已經存在
2.合同內容發生變化
3.經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或者法院、仲裁庭裁決,或者援引法律直接規定
4.凡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要求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