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及相關知識學習資料:締約過失責任
一、締約過失責任概念和構成條件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訂立合同過程中,一方因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所要求的義務而致使另一方信賴利益遭受損失,依法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合同法》第12條就此作出明確規定。
構成締約過失責任應具備如下條件:
1.該責任發生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
2.當事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所要求的義務
3.受害方的信賴利益遭受損失
二、締約過失責任的主要情形
《合同法》第42條規定了締約過失責任主要包括如下三種情形: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3.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主要有如下幾種情形:違反有效要約和要約邀請,違反初步協議,未盡保護、照顧、通知、保密等附隨義務,違反強制締約義務。
1Z302030合同的效力
當事人可以約定合同生效的時間或條件。如果未滿足所附條件的要求,即使具備了合同生效的要件,合同也不會生效。
lZ30203l掌握合同的生效
一、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是指當事人完成了簽訂合同過程,并就合同內容協商一致。合同成立不同于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是法律認可合同效力,強調合同內容合法性。因此,合同成立體現了當事人的意志,而合同生效體現國家意志。
(一)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
1.存在訂約當事人
2.訂約當事人對主要條款達成一致
3.經歷要約與承諾兩個階段
《合同法》第13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締約當事人就訂立合同達成合意,一般應經過要約、承諾階段。若只停留在要約階段,合同根本未成立。
(二)合同成立時間
根據《合同法》第25條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鑒此,承諾生效的時間決定了合同成立時間。
根據《合同法》第32條,“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各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時間不在同一時間的,最后一方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根據《合同法》第33條,“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此時,確認書具有最終正式承諾的意義。
(三)合同成立地點.
合同成立地點可能成為確定法院管轄的依據,因此具有重要意義。確定合同成立地點,遵守如下規則:
根據《合同法》第34條,“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