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招標文件
(一)招標文件的出售
根據(jù)《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15條的規(guī)定,招標人應當按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出售招標文件。自招標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對招標文件的收費應當合理,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招標人在發(fā)布招標公告、發(fā)出投標邀請書后或者售出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后不得擅自終止招標。
(二)招標文件的內容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規(guī)定了施工招標文件一般應包括如下內容:
(1)投標邀請書;
(2)投標人須知;
(3)合同主要條款;
(4)投標文件格式;
(5)采用工程量清單招標的,應當提供工程量清單;
(6)技術條款;
(7)設計圖紙;.
(8)評標標準和方法;
(9)投標輔助材料。
《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則規(guī)定貨物招標文件應當包含如下內容:
(1)投標邀清書;
(2)投標人須知;
(3)投標文件格式;
(4)技術規(guī)格、參數(shù)及其他要求;
(5)評標標準和方法;
(6)合同主要條款。
(三)對招標文件的強制性要求
為了規(guī)范招標人的行為,保證招標文件的公正合理,我國《招標投標法》及其相關規(guī)定還要求招標人編制招標文件,應當遵守如下規(guī)定:
1.招標文件的內容要體現(xiàn)公平
2.招標文件的澄清、修改和答疑
《招標投標法》第23條規(guī)定,招標人對已發(fā)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此外,根據(jù)《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33條規(guī)定,對于潛在投標人在閱讀招標文件和現(xiàn)場踏勘中提出的疑問,招標人可以書面形式或召開投標預備會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時將解答以書面方式通知所有購買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該解答的內容同樣構成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3.確定編制投標文件的合理時間
《招標投標法》第24條規(guī)定,在招標文件中,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但是,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fā)售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根據(jù)《招標投標法》應該符合兩個條件:既要屬于必須招標的項目范圍,也要符合相應的規(guī)模標準。如果不同時符合這兩個條件,就不是必須招標的項目。
不是必須招標的項目也可以招標,但是就不受《招標投標法》第24條的“不得少于20日”的限制了,而僅僅滿足“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就可以了。
4.招標文件應當規(guī)定一個適當?shù)耐稑擞行?/P>
投標有效期,是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投標文件有效期,從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日起計算。在投標有效期內,招標人要完成評標、定標和與中標人簽訂合同等工作。從法律意義上來說,在投標有效期內,投標人的投標文件對投標人具有法律約束力,投標人不得對其補充、修改、撤回;如果投標人在投標有效期內補充、修改、撤回投標文件,招標人有權沒收其投標保證金并要求其賠償損失。
因延長投標有效期造成投標人損失的,招標人應當給予補償,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長投標有效期的除外。”
五、標底
根據(jù)我國現(xiàn)行《招標投標法》及有關規(guī)定,編制標底并不是強制性的,招標人可以不設標底,進行無標底招標。但是,在我國工程建設領域,標底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始終得到較為普遍的應用。對于設有標底的招標項目,標底通常是評標的一個關鍵指標。為了保證招標投標活動公平、公正,《招標投標法》特別規(guī)定:“招標人設有標底的,標底必須保密。”
為了規(guī)范標底的編制,確保標底的科學性、合理性,《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進一步規(guī)定:招標項目編制標底的,應根據(jù)批準的初步設計、投資概算,依據(jù)有關計價辦法,參照有關工期定額,結合市場供求狀況,綜合考慮投資、工期和質量等方面的因素合理確定。標底由招標人自行編制或委托中介機構編制,一個工程只能編制一個標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招標人編制或者報審標底,也不得干預其確定標底。招標人設有標底的,標底在評標中應當作為參考,但不得作為評標的惟一依據(j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