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任務和施工任務綜合委托的模式
(1)業主方把建設工程項目的設計任務和施工任務進行綜合委托的模式可稱為建設工程項目總承包(項目總承包)或工程總承包。
(2)建筑工程的發包單位可以將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一并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但是,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
(3)工程總承包是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企業(以下簡稱工程總承包企業)受業主委托,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竣工驗收)等實行全過程或若干階段的承包。
(4)工程總承包企業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項目的質量、工期、造價等向業主負責。工程總承包企業可依法將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作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企業;分包企業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企業負責。
(5)建設工程項目總承包有多種方式,如設計一施工總承包(Design—Build)和設計采購施工(EPC)總承包(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
設計一施工總承包是指工程總承包企業按照合同約定,承擔工程項目設計和施工,并對承包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造價全面負責。
設計采購施工總承包是指工程總承包企業按照合同約定,承擔工程項目的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服務等工作,并對承包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造價全面負責。
設計采購施工總承包已在我國石油和石化等工業建設項目中得到成功的應用。
物資采購的模式
(1)工程建設物資指的是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2)在國際上業主方工程建設物資采購有多種模式,如:
業主方自行采購;
與承包商約定某些物資的指定供貨商;
承包商采購等。
(3)按照合同約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由工程承包單位采購的,發包單位不得指定承包單位購人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或者指定生產廠、供應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