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學習資料:項目經理的工作性質
(1)2003年2月27日《國務院關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審批項目和改變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管理方式的決定》(國發C200335號)規定:“取消建筑施工企業項目經理資質核準,由注冊建造師代替,并設立過渡期”。
(2)建筑業企業項目經理資質管理制度向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過渡的時間定為五年,即從國發~200335號文印發之日起至2008年2月27日止。過渡期內,凡持有項目經理資質證書或者建造師注冊證書的人員,經其所在企業聘用后均可擔任工程項目施工的項目經理。過渡期滿后,大、中型工程項目施工的項目經理必須由取得建造師注冊證書的人員擔任;但取得建造師注冊證書的人員是否擔任工程項目施工的項目經理,由企業自主決定。
(3)在全面實施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后仍然要堅持落實項目經理崗位責任制。項目經理崗位是保證工程項目建設質量、安全、工期的重要崗位。
(4)建筑施工企業項目經理(以下簡稱項目經理),是指受企業法定代表人委托對工程項目施工過程全面負責的項目管理者,是建筑施工企業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項目上的代表人。
(5)建造師是一種專業人士的名稱,而項目經理是一個工作崗位的名稱,應注意這兩個概念的區別和關系。
(6)在國際上,項目經理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其特征。
施工企業項目經理的任務
(1)“項目經理在承擔工程項目施工管理過程中,履行下列職責:
·貫徹執行國家和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企業的各項管理制度;
·嚴格財務制度,加強財經管理,正確處理國家、企業與個人的利益關系;
·執行項目承包合同中由項目經理負責履行的各項條款;
·對工程項目施工進行有效控制,執行有關技術規范和標準,積極推廣應用新技術,確保工程質量和工期,實現安全、文明生產,努力提高經濟效益。
(2)項目經理在承擔工程項目施工的管理過程中,應當按照建筑施工企業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工程承包合同,與本企業法定代表人簽訂項目承包合同,并在企業法定代表人授權范圍內,行使以下管理權力:
·組織項目管理班子;
·以企業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身份處理與所承擔的工程項目有關的外部關系,受托簽署有關合同;
·指揮工程項目建設的生產經營活動,調配并管理進入工程項目的人力、資金、物資、機械設備等生產要素;
·選擇施工作業隊伍;
·進行合理的經濟分配;
·企業法定代表人授予的其他管理權力
施工企業項目經理的責任
(1)要加強對建筑業企業項目經理市場行為的監督管理,對發生重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市場違法違規行為的項目經理,必須依法予以嚴肅處理。
(2)工程項目施工應建立以項目經理為首的生產經營管理系統,實行項目經理負責制。項目經理在工程項目施工中處于中心地位,對工程項目施工負有全面管理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