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ǘ┦鹿拾l(fā)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1、事故發(fā)生后玩忽職守而承擔的法律責任
發(fā)生單位主要負責人處上一年收入40%-80%的罰款;屬于國家的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2)遲報或漏報事故的3)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
2、因惡意阻撓對事故調查的法律責任地
對事故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對主要負責人處上一年收入60%-100%的罰款,依法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3)對事故負有責任的單位和人員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1)對責任單位承擔的
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重大事故,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特別重大事故,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
2)對責任人員承擔的
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收入的30%罰款;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收入的40%罰款;重大事故,處上一年收入的60%罰款;特別重大事故,處上一年收入的80%罰款。
事故發(fā)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執(zhí)行完畢或者受到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2、政府有關部門及其人員的法律責任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2)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3)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的
。4)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有關地方人員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故意拖延或者拒絕落實經批復事故責任人的處理意見的,由監(jiān)察機關對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1084熟悉安全生產的監(jiān)督管理
一、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
國務院負責生產監(jiān)督管理的部門對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jiān)督管理;國務院主管部門對安全生產實施監(jiān)督管理;國務院等有關部門對各專業(yè)的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
二、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措施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核發(fā)放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對沒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頒發(fā)施工許可證可證。
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權
1、對檢查中發(fā)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qū)域內撤出作業(yè)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yè)或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后,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2、認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設施、設備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應當在15日內依法作出處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