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別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上級人民政府認為必要的,可以調查由下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事故。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因事故傷亡人數變化導致事故等級發生變化,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上級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2)級別管轄
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不在同一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調查,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派人參加。
事故調查組組長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調查組組長主持事故調查組的工作。
3、事故調查組的職責
1)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2)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3)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4)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4、調查的時限
事故調查組應當自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政府批準,提交事故調查報告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進行技術鑒定。必要時,事故調查組可以直接組織專家進行技術鑒定。技術鑒定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三)對生產安全事故處理的規定
1、處理時限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復;特別重大事故,30日內做出批復,特殊情況下,批復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
2、整改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防范和整改的落實情況應當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督。
四、法律責任
(一)違反《安全生產法》的法律責任
1)救援不利 2)不及時如實報告安全生產事故
注解: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對逃匿的處15日以下拘留,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