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
1、質量保證金(保修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
缺陷是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
2、缺陷責任期一般為六個月、十二個月或二十四個月,具體可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缺陷責任期從工程通過竣(交)工驗收之日起計。由于承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進行竣(交)工驗收的,缺陷責任期從實際通過竣(交)工驗收之日起計。由于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進行竣(交)工驗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驗收報告90天后,工程自動進入缺陷責任期。
3、發包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保證金預留、返還等內容,并與承包人在合同條款中對涉及保證金的約定。
建設工程竣工結算后,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結算價款并預留保證金。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按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5%左右的比例預留保證金。
采用工程質量保證擔保,工程質量保險等其他保證方式的,發包人不得再預留保證金。
4、質量保證金的返還(最遲28天)
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后,應于14日內會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核實。如無異議,發包人應當在核實后14日內將保證金返還給承包人,逾期支付的,從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付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后14日內不予以答復,經催告后14日內仍不予以答復,視同認可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
1115 熟悉勘察設計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一、勘察、設計單位共同的責任
(一)依法承攬工程的責任
禁止勘察、設計單位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勘察、設計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勘察、設計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所承攬的工程。"
(二)執行強制性標準的責任
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并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在設計文件上簽字,對設計文件負責。
二、勘察單位的質量責任勘察單位提供的地質、測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須真實、準確。
三、設計單位的質量責任
(一)科學設計的責任
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建設工程設計。設計文件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設計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二)選擇材料設備的責任
設計單位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三)解釋設計文件的責任
設計單位應當就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向施工單位作出詳細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