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保險專業輔導資料:損失補償的原則
一、 損失補償原則的含義
損失補償原則是由保險的經濟補償職能決定的,是委付制度和保險代位權制度的基礎,含義有兩個方面:有損失有補償;損失多少補多少;我國保險法規定,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出部分無效,因此,主要適用于財產保險。
二、 損失補償的范圍和方式:
范圍:主要包括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實際損失、合理費用(施救和訴訟)和其他費用(檢驗、估價、出售等)。
方式:賠付、修理、更換和重置。
三、 損失補償原則的適用
從我國《保險法》來看,財產保險合同屬于補償性合同,適用;人身保險合同屬于定額保險合同,不適用。
四、 損失補償的派生原則:
1. 代位原則
適用范圍:代位求償是指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損害而造成的保險事故,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后,在賠償金額內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構成要件:
損害是第三者引起的;
被保險人必須對第三者提出賠償請求;
保險人已經賠付;
代位求償權的構成不以被保險人的全部損失得到賠償為構成要件;
保險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償權時,被保險人應提供必要的文件或者其所知道的有關情況。
對被保險人過錯的懲罰:事前不賠償,事后無效,不賠償僅限于不能追償額范圍以內。
2. 物上代位 實際全損或者委付(推定全損)
3. 重復保險的分攤原則;各保險人按照所承保保額占總保額比例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