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保險專業輔導資料:保險利益原則人身保險合同
1. 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利益的特征
實質上為投保人對自己的壽命或者身體所具有的所屬關系,以及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之間的親屬關系和依賴關系;
合法性、確定性、不存在代位補償、合同成立時存在。
2. 我國保險法關于人身保險利益的確認原則及具體形式
采用利益和同意兼顧的原則。
我國《保險法》規定: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其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家庭成員、近親屬;與投保人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不能簡單歸結為經濟利益。
三、 財產保險利益
1. 財產保險利益的種類
1) 財產上的現有利益;不以所有權利益為限,財產上的現有利益為積極利益。
2) 由現有利益產生的期望利益,比如租金利益;
3) 責任利益,比如民事賠償利益;
2. 財產保險利益的具體認定
1) 對財產享有法律上的權利:物權、債權、股權、占有
用益物權: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擔保物權是指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通常包括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
債權不同于物權的特點之一就是債權具有平等性,典型的保險是信用保險。
股權:我們不贊成股東對公司財產具有保險利益。
占有:依照法律規定。
2) 負有的法律上的責任,比如承租人應該承擔的租賃物的損失賠償;公民、法人對其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具有保險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