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所有權的消滅
(1)所有權的相對消滅——因物權主體原因而消滅,如權利人轉讓或拋棄物權或作為權利人的公民死亡等,這種情況下,所有權的客體并未消滅。
(2)所有權的絕對消滅——因所有權客體的原因而消滅
(三)共有
共有:多個權利主體就同一財產共同享有所有權。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1.按份共有
又成為分別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分別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一種共有關系。處分按份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做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2.共同共有
根據一定原因成立共同關系的數人,共享一物的所有權。一般情況下,共同共有財產的處分應經全體共有人的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共同共有的形式主要有三種:(1)夫妻共同財產;(2)家庭共同財產;(3)遺產分割前的共有。
3.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的區別
| 共同共有 | 按份共有 | |
| (1)成立的原因不同 | 共同共有的成立以共同關系的存在為前提,該共同關系是人的結合關系。 | 按份共有不需以共同關系的存在為前提 |
| (2)標的物不同 | 共同共有的標的物通常為多數,其標的物可以是物,也可以是權利 | 按份共有的標的物一般是單一或少數 |
| (3)權利的享有不同 | 共同共有人的權利及于共同共有物的全部,共同共有人對共同共有物的使用收益應征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 | 按份共有人以其應有部分享有所有權 |
| (4) 對第三人行使權利的不同 | 共同共有人就共有物的全部對第三人行使本于所有權的請求權,應征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 | 按份共有人可以就共有物的全部行使本于所有權的請求權,但其回復共有物的請求,應為全體共有人的利益而進行 |
| (5)分割共有物的限制不同 | 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各共同共有人不得請求分割共有物 | 按份共有人除因共有物的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有協議約定不得分割的期限外,可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
(四)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
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業主對其建筑物專有部分可以行使完全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但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