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經濟基礎知識考點:所有權
(一)所有權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1.概念
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所有權包括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四項權能。其中處分權是所有權內容的核心,是擁有所有權的根本標志。
2.所有權的法律特征(2011年新增)
| (1)所有權的獨占性 | 所有權是一種獨占的支配權,對于所有權而言,必須嚴格實行“一物一權”主義 |
| (2)所有權的全面性 | 所有權是所有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所有物加以全面支配的權利。但所有權人可以將四項權能中的一項或數項權能分離出去由他人享有并行使,從而更好地實現其意志和利益 |
| (3)所有權的單一性 | 所有權是一個整體的權利 |
| (4)所有權的存續性 | 一般而言,所有權一經合法獲得,就可以永久存續 |
| (5)所有權的彈力性 | 所有人可以在其物上設定他物權 |
(二)所有權的取得與消滅
1.所有權的取得
所有權的合法取得方式分為原始取得與繼受取得兩種。
| (1)原始取得 | 生產 |
| 先占:民事主體以所有的意志占有無主動產而取得其所有權的法律事實 | |
| 添附:包括混合、附合、加工三種情形 | |
| 發現埋藏物和隱藏物:我國《民法通則》規定,所有權人不明的埋藏物和 | |
| 隱藏物歸國家所有 | |
| 拾得遺失物:我國《民法通則》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歸還失主,拾得人不能取得遺失物的所有權。同樣拾得漂流物或失散的飼養動物,也應當歸還失主 | |
| 國有化和沒收 | |
| (2)繼受取得 | 這種取得方式須以原所有人對該項財產的所有權為取得的前提條件 |
| (3)善意取得 | 受讓人以財產所有權轉移為目的,善意、對價受讓且占有該財產,即使出讓人無轉移所有權的權利,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 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1)受讓人須是善意的;(2)受讓人必須支付了合理的價款;(3)受讓人已經占有了該財產。不動產的轉讓以辦理登記為物權變動的標志,如果沒有完成登記,則受讓人不能主張善意取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