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經濟基礎考點: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
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簡稱分稅制,是指將國家的全部稅種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間進行劃分,借以確定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的收入范圍的一種財政管理體制。其實質是根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事權確定其相應的財權,通過稅種的劃分形成中央與地方的收入體系。
一、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指導思想
1.正確處理中央與地方的分配關系,調動兩個積極性,促進財政收入的合理增長。
2.合理調節地區間財力分配。
3.正確處理政府與企業間的財力分配關系。
4.堅持統一政策與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中央稅、共享稅和地方稅的立法權集中在中央。稅收實行五級征管,中央稅和共享稅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
5.堅持整體設計與逐步推進相結合的原則。
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改革的內容
1.1994年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改革的主要內容
(1)按照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各自的事權,確定各級財政的支出范圍。
(2)依據財權事權相統一的原則,合理劃分中央與地方收入。
中央稅: 為維護國家權益、實施宏觀調控所必需的稅種。
中央地方共享稅:同經濟發展直接相關的主要稅種
地方稅: 適合地方征管的稅種。
(3)按統一比例確定中央財政對地方稅收返還數額。
為了保持地方既得利益格局,逐步達到改革的目標,中央政府對地方稅收返還數額以1993年基期年核定。
1993年中央凈上劃收入全額返還地方。
1994年以后,稅收返還額在1993年基數上逐年遞增,遞增率按本地區增值稅和消費稅增長率的1:0.3系數確定。即本地區兩稅每年增長1%,對地方的返還則增長0.3%。
如果1994年后上劃中央的收入如果達不到1993年基數,相應扣減稅收返還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