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索賠工期
FIDIC于1999年出版的新版合同條件《施工合同條件》(“新紅皮書”)規定,當承包商的工程質量不能滿足要求,即某項缺陷或損害使工程、區段或某項主要生產設備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時,業主有權延長工程或某一區段的缺陷通知期。
三、反索賠的概念
反索賠就是反駁、反擊或者防止對方提出的索賠,不讓對方索賠成功或者全部成功。一般認為,索賠是雙向的,業主和承包商都可以向對方提出索賠要求,任何一方也都可以對對方提出的索賠要求進行反駁和反擊,這種反擊和反駁就是反索賠。
在工程實踐過程中,當合同一方向對方提出索賠要求,合同另一方對對方的索賠要求和索賠文件可能會有三種選擇:
1.全部認可對方的索賠,包括索賠之數額;
2.全部否定對方的索賠;
3.部分否定對方的索賠。
針對一方的索賠要求,反索賠的一方應以事實為依據,以合同為準繩,反駁和拒絕對方的不合理要求或索賠要求中的不合理部分。
四、索賠成立的條件
(—)構成施工項目索賠條件的事件
索賠事件,又稱為干擾事件,是指那些使實際情況與合同規定不符合,最終引起工期和費用變化的各類事件。在工程實施過程中,要不斷地跟蹤、監督索賠事件,就可以不斷地發現索賠機會。通常,承包商可以提起索賠的事件有:
1.發包人違反合同給承包人造成時間、費用的損失;
2.因工程變更(合設計變更、發包人提出的工程變更、監理工程師提出的工程變更,以及承包人提出并經監理工程師批準的變更)造成的時間、費用損失;
3.由于監理工程師對合同文件的歧義解釋、技術資料不確切,或由于不可抗力導致施工條件的改變,造成了時間、費用的增加;
4.發包人提出提前完成項目或縮短工期而造成承包人的費用增加;
5.發包人延誤支付期限造成承包人的損失;
6.對合同規定以外的項目進行檢驗,且檢驗合格,或非承包人的原因導致項目缺陷的修復所發生的損失或費用;
7.非承包人的原因導致工程暫時停工;
8.物價上漲,法規變化及其他。
(二)索賠成立的前提條件
索賠的成立,應該同時具備以下三個前提條件:
1.與合同對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項目成本的額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損失;
2.造成費用增加或工期損失的原因,按合同約定不屬于承包人的行為責任或風險責任;
3.承包人按合同規定的程序和時間提交索賠意向通知和索賠報告。
以上三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