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及相關知識學習資料:工程檔案的移交程序
一、各主要參建單位向建設單位移交工程文件
1.基本規定
建設單位在工程招標及與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簽訂合同時,應對工程文件的套數、費用、質量、移交時間等提出明確要求。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將本單位形成的工程文件立卷后向建設單位移交。
建設工程項目實行總承包的,總包單位負責收集、匯總各分包單位形成的工程檔案,并應及時向建設單位移交;各分包單位應將本單位形成的工程文件整理、立卷后及時移交總包單位。建設工程項目由幾個單位承包的,各承包單位負責收集、整理立卷其承包項目的工程文件,并應及時向建設單位移交。
2.工程文件的歸檔范圍及質量要求
對與工程建有關的重要活動、記載工程建設主要過程和現狀、具有保存價值的各種載體的文件,均應收集齊全,整理立卷后歸檔,歸檔的工程文件成為原件。工程文件的內容及兒深度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方面的技術規范、標準和規程。
3.工程文件的歸檔
歸檔的文件必須經過分類整理,并應組成符合要求的案卷。工程檔案一般不少于兩套,一套由建設單位保管,一套(原件)移交當地城建檔案館(室)。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向建設單位移交檔案時,應編制移交清單,雙方簽字、蓋章后方可交接。
二、建設單位向政府主管機構移交建設項目檔案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17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收集、整理建設項目各環節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建設項目檔案,并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
列及城建檔案館(室)檔案接收范圍的工程,建設單位在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前,應提請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對工程檔案進行預驗收。建設單位未取得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出具的認可文件,不得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城建檔案管理部門在進行工程檔案的驗收時,應重點驗收以下內容:
(1)工程檔案齊全、系統、完整;
(2)工程檔案的內容真實、準確地反映工程建設活動和工程交際狀況;
(3)工程檔案已整理立卷,立卷符合本規范的規定;
(4)竣工圖繪制方法、圖式及規格等符合專業技術要求,圖面整沽,蓋有竣工圖章;
(5)文件的形成、來源符合實際,要求單位或個人簽章的文件,其簽章手續完備;
(6)文件材質、幅面、書寫、繪圖、用墨、托裱等符合要求。
列入城建檔案館(室)接收范圍的工程,建設單位在工程竣工驗收后3個月內,必須向城建檔案館(室)移交一套符合規定的工程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