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關于工期的索賠
(1)關于延展工期的索賠;
(2)由于延誤產生損失的索賠;
(3)趕工費用的索賠。
5.特殊風險和人力不可抗拒災害的索賠
(1)特殊風險的索賠
特殊風險一般是指戰爭、敵對行動、入侵、敵人的行為,核污染及沖擊波破壞、叛亂、革命、暴動、軍事政變或篡權、內戰等等。
(2)人力不可抗拒災害的索賠
人力不可抗拒災害主要是指自然災害,由這類災害造成的損失應向承保的保險公司索賠。在許多合同中承包人以業主和承包人共同的名義投保工程一切險,這種索賠可同業主一起進行。
6.工程暫停、終止合同的索賠
(1)施工過程中,工程師有權下令暫停全部或任何部分工程,只要這種暫停命令并非承包人違約或其他意外風險造成的,承包人不僅可以得到要求工期延展的權利,而且可以就其停工損失獲得合理的額外費用補償。
(2)終止合同和暫停工程的意義是不同的。有些是由于意外風險造成的損害十分嚴重因而終止合同,也有些是由“錯誤”引起的合同終止,例如業主認為承包人不能履約而終止合同,甚至從工地驅逐該承包人。
7.財務費用補償的索賠
財務費用的損失要求補償,是指因各種原因使承包人財務開支增大而導致的貸款利息等財務費用。
(五)業主向承包商索賠
在承包商未按合同要求實施工程時,除了工程師可向承包商發出批評或警告,要求承包商及時改正外,在許多情況下,工程師可以代表業主根據合同向承包商提出索賠。
1.索賠費用和利澗
承包商未按合同要求實施工程,發生下列損害業主權益或違約的情況時,業主可索賠費用和(或)利澗:
(1)工程進度太慢,要求承包商趕工時,可索賠工程師的加班費;
(2)合同工期已到而工程仍未完工,可索賠誤期損害賠償費;
(3)質量不滿足合同要求,如不按照工程師的指示拆除不合格工程和材料,不進行返工或不按照工程師的指示在缺陷責任期內修復缺陷,則業主可找另一家公司完成此類工作,并向承包商索賠成本及利潤;
(4)質量不滿足合同要求,工程被拒絕接收,在承包商自費修復后,業主可索賠重新檢驗費;
(5)未按合同要求辦理保險,業主可前去辦理并扣除或索賠相應的費用;
(6)由于合同變更或其他原因造成工程施工的性質、范圍或進度計劃等方面發生變化,承包商未按合同要求去及時辦理保險,由此造成的損失或損害可向承包商索賠;
(7)未按合同要求采取合理措施,造成運輸道路、橋梁等的破壞;
(8)未按合同條件要求,無故不向分包商付款;
(9)嚴重違背合同(如工程進度一拖再拖,質量經常不合格等),工程師一再警告而沒有明顯改進時,業主可沒收履約保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