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生態環境管理措施
生態環境管理是政府環境保護機構依據國家和地方制訂的有關自然資源與生態保護的法律、法規、條例、技術規范、標準等所進行的技術含量很高的行政管理工作。
4.1生態環境管理的目的: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止污染和其它公害,保護人體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
建設項目生態環境管理的目的:(1)保護自然資源,保護自然資源的可持續供給能力;(2)保護生物多樣性,特別強調保護珍稀、瀕危物種和脆弱的生態系統;(3)為消除或消減建設項目可能引起的生態影響而至訂行之有效的防護、補償、替代、恢復的管理方案,使“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恢復、誰利用誰補償”的政策在建設項目的生態管理過程中得到全面落實。
4.2建設項目生態環境管理的內容:可分為自然資源的管理和生態環境質量的管理。(1)識別生態環境因素,特別要注意識別和判斷具有重大影響的因素和具有一定敏感性的因素;(2)對照選擇控制破壞因素、保護敏感因素的國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規和標準;(3)在法律、法規、標準或其它要求下,針對管理對象的特點,制定管理目標和指標;(4)制訂旨在實現上述管理目標和指標的管理方案,管理方案應包括管理方法、時間和經費等詳細情況;(5)落實機構和人員編制,進行職能和職責分工,進行必要的能力培訓;(6)建立檔案保存、查詢制度和重大事件報告制度;(7)制訂并實施生態環境監測計劃,監測計劃應包括檢測時段、監測點位、監測項目、監測的儀器設備、監測人員、監測數據管理和報告的編寫、上報及信息反饋。
4.3對重要的生態環境因素進行管理
重要生態因素包括影響因素和對象因素。作為管理對象的重要生態因素應至少具有以下特征之一:(1)有重要或廣泛影響的因素;(2)具有長期影響的生態因素,如果這些影響是累積性的則更應受到重視;(3)影響是不可逆轉的或難以恢復的;(4)影響對象是受媒體和公眾關注的或是非常敏感的,如歷史文化遺產和名木古樹等。
4.4制訂適當的管理目標與指標
指標是實現環境目標的定量化依據。制定指標的依據是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
在選擇或制定生態標準時普遍要求符合:(1)能反映生態環境質量的優劣,特別能夠衡量生態環境功能的變化;(2)能反映生態環境受影響的范圍和程度,盡可能定量化;(3)能用于規定開發建設活動的行為方式,即具有可操作性。
4.5制定可行的管理方案
4.6生態環境監理
4.6.1環境監理的內容:資源利用、水土保持、污染控制、野生動植物保護以及施工廢物的管理(含棄土棄石)等。
4.6.2環境監理的方式:定點觀察、巡回堅實、抽查、儀器監控等。
4.6.3環境監理的范圍:一般在施工建設活動直接影響區內,對影響到環境敏感區的建設活動尤其應列入監理。
4.7生態監測
建設項目的生態監測應包括:(1)生態環境問題的概述;(2)重要生態因素(檢測對象或檢測項目)的確定:A影響因素。B對象因素(特別是敏感目標)。(3)生態監測的因子或指標體系;(4)監測點位、時段和頻率。(5)監測人員、監測設備和經費。(6)監測結果的評價與報告;(7)應急與持續改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