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一總綱
環境影響評價本身是一種科學方法和技術手段,并通過理論研究和實踐檢驗不斷改進、拓展和完善,同時環境影響評價又是必須履行的法律義務,是需要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一項法律制度。因此,為了規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和指導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國家制定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成為最為直接和有效的管理措施。從1993年起陸續發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一大氣環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一地面水環境》之后,隨著環境技術的不斷發展,多項環境影響評價的相關技術導則相繼出臺。規定這些技術導則的一般原則、技術方法、評價內容和相關評價要求,是《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一總綱》制定的目的和任務。
第一節 環境影響評價的工作程序和原則
一、適用范圍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一總綱》(HJ/T2.1—93)是由國家環境保護局1993年發布并于1994年4月1日起實施的。2011年由環境保護部修訂并發布,并于2012年1月1日起實施。自修訂后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一總綱》(HJ/T2.1—93)廢止。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一總綱》(HJ2.1-2011)規定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一般性原則、內容、工作程序、方法及要求,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內建設的對環境有影響的建設項目。
二、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程序
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一般分為三個階段,即前期準備、調研和工作方案階段,分析論證和預測評價階段,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編制階段。
1.前期準備、調研和工作方案階段
環境影響評價第一階段,主要完成以下工作內容。接受環境影響評價委托后,首先是研究國家和地方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政策、標準及相關規劃等文件,確定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類型。在研究相關技術文件和其他有關文件的基礎上,進行
初步的工程分析,同時開展初步的環境狀況調查及公眾意見調查。結合初步工程分析結果和環境現狀資料,可以識別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因秦,篩選主要的環境影響評價因子,明確評價重點和環境保護目標,確定環境影響評價的范圍、評價工作等級和評價標準,最后制訂工作方案。
1.分析論證和預測評價階段
環境影響評價第二階段,主要工作是做進一步的工程分析,進行充分的環境現狀調查、監測并開展環境質量現狀評價,之后根據污染源強和環境現狀資料進行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預測,評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并開展公眾意見調查。若建設項目需要進行多個廠址的比選,則需要對各個廠址分別進行預測和評價,并從環境保護角度推薦最佳廠址方案;如果對原選廠址得出了否定的結論,則需要對新選廠址重新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2.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編制階段
環境影響評價第三階段,其主要工作是匯總、分析第二階段工作所得的各種資料、數據,根據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法律法規和標準等的要求以及公眾的意愿,提出減少環境污染和生態影響的環境管理措施和工程措施。從環境保護的角度確定項目建設的可行性,給出評價結論和提出進一步減緩環境影響的建議,并最終完成環境影響報告書或報告表的編制。
環境影響評價的工作程序可用圖2-1表示。
三、環境影響評價原則
按照以人為本、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和科學發展的要求,遵循以下原則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工作:
(1)依法評價原則
環境影響評價過程中應貫徹執行我國環境保護相關的法律法規、標準、政策,分析建設項目與環境保護政策、資源能源利用政策、國家產業政策和技術政策等有關政策及相關規劃的相符性,并關注國家或地方在法律法規、標準、政策、規劃及相關主體功能區劃等方面的新動向。
(2)早期介入原則
環境影響評價應盡早介入工程前期工作中,重點關注選址(或選線)、工藝路線(或施工方案)的環境可行性。
(3)完整性原則
根據建設項目的工程內容及其特征,對工程內容、影響時段、影響因子和作用因子進行分析、評價,突出環境影響評價重點。
(4)廣泛參與原則
環境影響評價應廣泛吸收相關學科和行業的專家、有關單位和個人及當地環境
第I階段第二階段第三階段
保護管理部門的意見。
圖2-1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程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