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業務招待費
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 發生額的60% 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 銷售(營業)收入的5‰ 。
7. 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
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除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 銷售(營業)收入15% 的部分,準予扣除; 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8. 環境保護、生態恢復等方面的專項資金(熟悉)
9. 境內機構、場所分攤境外總機構費用(熟悉)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就其中國境外總機構發生的與該機構、場所生產經營有關的費用,能夠提供總機構出具的費用匯集范圍、定額、分配依據和方法等證明文件,并合理分攤的,準予扣除。
10. 公益性捐贈支出
納稅人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含)的,準予扣除。
(四)禁止稅前扣除的項目(掌握)
1. 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2. 企業所得稅稅款
3. 稅收滯納金——違法支出
4. 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違法支出
5. 超標的捐贈支出以及非公益性捐贈支出
6. 贊助支出
7. 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8. 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它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
9. 企業依法提取的用于環境保護、生態恢復等方面的專項資金,提取后改變用途的。
10. 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以及非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
11. 企業對外投資期間持有的投資資產成本。
12. 企業與其關聯方分攤成本時違反稅法規定自行分攤的成本。
13. 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
14. 企業按特別納稅調整規定針對補繳稅款向稅務機關支付的利息。
15. 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或財產。
16. 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17. 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不得扣除的其他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