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財政稅收學習資料:契稅的減免
(一)契稅減免的基本規定
1.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的,免征契稅。
2. 城鎮職工按規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稅。
3. 因不可抗力喪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酌情減免。
4. 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是否減免。
5. 承受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土地使用權,并用于農、林、牧、漁業生產的,免征契稅。
6. 經外交部確認,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以及我國締結或參加的雙邊和多邊條約或協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聯合國駐華機構及其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外交人員承受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二)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減征、免征契稅的項目
注意第6、7兩項內容,尤其是第7項。 從2008年11月1日起,對個人首次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稅稅率統一下調到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