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經濟基礎輔導: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抗辯權是債務人在法定條件下對抗權利人請求權而暫時拒絕履行債務的權利。雙務合同中的抗辯權主要有以下幾種:
(1)同時履行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在沒有約定先后履行順序時,一方在對.方未進行對待給付之前,有拒絕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的權利。我國《合同法》第66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規定同時履行抗辯權的目的在于保護當事人雙方在利益關系上的平衡,如果一方不履行自己的義務而要求對方履行義務,則有悖于法律的公平原則。
(2)不安抗辯權。不安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有先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在有證據證明后給付人具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況時,可以中止自己先給付義務的履行。《合同法》第68條規定的后給付義務人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況有:①經營狀況嚴重惡化;②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③喪失商業信譽;④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后履行一方當事人具有上述情況時,有可能危及先履行一方當事人的債權的實現,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仍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則不符合公平原則的要求。在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以上情形之一出現時,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債務的履行。
(3)先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履行義務順序在后的一方當事人,在履行義務順序在先的_方當事人沒有履行或不適當履行義務時,拒絕先履行一方請求其履行義務的權利。我國《合同法》第67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這里所規定的后履行一方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拒絕對方請求其履行債務的權利就是先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也是一種延期抗辯權,只能使對方的請求權延期,而不能消滅對方的請求權。如果對方履行了應當先履行的義務,則先履行抗辯權隨之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