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經濟基礎輔導: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
我國《合同法》在第7章專門規定了承擔違約責任的多種方式。這些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既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1.繼續履行
繼續履行是指債權人在債務人違約行為發生后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強制債務人繼續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債務。繼續履行是合同實際履行原則的要求和延伸,是在發生違約行為后的一種補救措施。《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的違約責任。
2.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在一方當事人違約時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違約金具有的法律特征是:《合同法》第11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則不產生違約金的責任形式。違約金雖然由當事人約定,但是關于違約金數額的條款并不是絕對不變的,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合同中的違約金條款具有從合同的性質,它以主合同的存在為條件,主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時,違約金條款便不能發生效力。當然,違約金條款也具有一定的獨立性,當由于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而導致合同解除時,非違約一方仍然有權根據約定要求違約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作為違約責任的一種形式,只有在違約行為發生后才能生效。如果當事人履行了合同義務,則不發生支付違約金的問題。
3.違約損害賠償
違約損害賠償責任,是指由違約行為造成對方當事人損失所產生的法律責任。《合同法》第112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違約損害賠償是對由于違約行為所造成的對方當事人利益損失的賠償,這一特點使其區別于由侵權行為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責任。損害賠償的目的主要是彌補或填補因違約行為造成債權人的利益損失。因此,由于違約行為造成損失的,受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害賠償的范圍原則上以當事人的實際損失為限。《合同法》第113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這一規定的目的在于,使賠償的數額基本上相當于在合同正常履行的情況下所能獲得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