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經濟基礎輔導:物權的概念和特征
物權是特定社會人與人之間對物的占有關系在法律上的表現,是法律確認的主體對物依法享有的支配權利,即權利人在法定范圍內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權利。
物權和債權構成了市場經濟社會的最基本的財產權利。物權是和債權相對應的一種民事權利,民法關于物權和債權的規定構成了商品經濟運行的基本規則。在商品經濟條件下,人和財產的結合表現為物權,當財產進入流通領域之后,在不同主體之間的交換則體現為債權。主體享有物權是交換的前提,交換過程則表現為債權,交換的結果往往導致物權的讓渡和移轉。雖然物權與債權的聯系十分密切,但物權作為一項獨立的民事權利,和債權相比有其自身的法律特征。
1.物權是絕對權
物權的義務主體是權利人之外的不特定的一切人。絕對權是與相對權相對的概念,是指權利的主體特定,而義務主體為權利人以外的不特定的一切人的權利,又稱為“對世權”。作為對世權,物權的權利主體是特定的,其他任何人都負有不得非法干涉和侵害權利人所享有的物權的義務。債權則不同,它只是發生在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關系,債權的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都是特定的。債權人的請求權只對特定的債務人發生效力,因此債權是相對權,又稱“對人權”。
2.物權屬于支配權
物權的權利人不必依賴他人的幫助就能行使其權利,從而實現自己的利益。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自由地根據自己的意志行使自己的權利,無需他人給予協助,更不需征得他人的同意。而債權則與物權相反,債權人一般不直接支配一定的物,而是請求債務人依照債的規定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所以債權必須有相對的義務人給予協助方可順利實現。
3.物權是法定的,物權的設定采用法定主義
物權的種類和基本內容由法律規定,不允許當事人自由創設物權種類。而且物權設定時必須公示,動產所有權以動產的占有為權利象征。動產質權、留置權亦以占有為權利象征,不動產則以登記為權利象征,而債權只是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存在的,它并不具有公示性,設立債權亦不需要公示。另外,債權特別是合同債權,主要由當事人自由確定。當事人只要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和公共道德,則可以根據其意思設定債權,還可依法自己決定債的內容和具體形式。
4.物權的客體一般為物
行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均不能成為物權的客體。物權關系是民事主體之間對物質資料的占有關系,所以,物權的標的是物而不是行為。物權的標的在范圍上是十分廣泛的,但都必須是特定物。因為如果物沒有特定化,權利就無法確定,權利人也無從行使其權利。此外,作為物權客體的物必須是獨立物和有體物,而不可能是行為。而債權的標的可因債權的種類不同而各不相同。債權一般直接指向的是行為,而間接涉及物。在債權關系存續期間,債權人一般不直接占有債務人的財產,只有在債務人交付財產以后,債權人才能直接支配物。
5.物權具有追及效力和優先效力
(1)物權的追及效力。物權的標的物無論輾轉流向何處,權利人均得追及于物之所在地行使其權利,依法請求不法占有人返還原物。而債權原則上不具有追及的效力。債權的標的物在沒有移轉所有權之前,債務人非法轉讓并由第三人占有時,債權人不得請求物的占有人返還財產,只能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和承擔違約責任。
(2)物權的優先效力。物權的優先效力是指物權與債權同時存在于同一物上時,物權具有優先于債權的效力,或者同一物之上存在數個物權時,先設立的物權優先于后設立的物權。物權的優先效力包括兩個方面:①當物權與債權并存時,物權優先于債權。在“一物二賣”的情況下,如果后買者已完成了物權的公示,而先買者未完成物權的公示,則后買者取得的所有權優先于先買者的債權。債務人破產或被強制執行時,如果債務人的財產上存在著擔保物權,則該擔保物權優先于其他一般的物權,擔保權人可就該物優先受償,而當債權人破產時,如果存在著質權、抵押權或留置權的,則有別除權,第三人對強制執行可提起執行異議。應當注意,物權優先于債權并不是絕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簡稱《物權法》)第190條規定.“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已出租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抵押權設立后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系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此為“買賣不破租賃”原則。買賣不破租賃是指租賃物交付后的租賃權不因租賃物所有權的轉移或其他物權的設定而受到影響。②同一標的物上存在著兩個或兩個以上內容或性質相同的物權時,成立在先的物權優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權。例如,同一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后,再在該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的,抵押權的優先效力依抵押權登記的先后確定,在行使抵押權時,登記在先的抵押權優先受清償。債權不具有這種對內優先的效力,在同一物上可以設立多個債權,各個債權都具有平等的效力,債權人在依法受償時都是平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