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經濟基礎輔導資料:要約
要約也叫發盤,是當事人一方以訂立合同為目的,就合同的主要條款向另一方提出建議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人是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人為受要約人或相對人。作為訂立合同的必經的環節,一個有效的要約需要滿足如下條件:
(1)要約必須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要約提出的目的是想獲得對方的承諾,以使合同成立。所以,要約人必須是特定的人,否則相對人就無法對要約作出承諾。當事人也可以依法委托代理人訂立合同,如果是代理人代為進行要約的,需要有本人的授權,未經授權而擅自以他人名義進行要約意思表示的,對他人不發生效力。
(2)要約是以訂立合同為目的的意思表示。要約的目的在于訂立合同,所以,如果行為人作出的是不具有訂約意圖的意思表示,那么該意思表示不構成要約。要約不同于要約邀請。“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當事人發出要約邀請與要約人發出要約都具有最終訂立合同的目的,但是要約邀請不等于要約,它不具備要約的條件。要約與要約邀請的主要區別是:①目的和效果不同。要約能夠使相對人獲得承諾資格,要約發出后,得到的回應是承諾,只要相對人作出承諾,合同即告成立;而要約邀請則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要約邀請發出后,得到的回應是對方的要約,在只有要約而尚沒有得到承諾時,合同不能成立。②對象不同。要約一般是向特定的相對人發出;而要約邀請是向不特定的主體發出。③內容不同。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明確,足以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而要約邀請的內容只是表達了行為人愿意訂立合同的意圖,并不包含合同的主要條款。④法律約束力不同。由于要約邀請只是引誘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要約邀請發出后,他人在接到要約邀請后有可能發出要約也可能置之不理,所以,要約邀請是沒有任何約束力的。要約則不同,要約發出后,在一定期間對要約人是有約束力的。
(3)要約是向要約人希望與其締結合同的相對人發出的意思表示。要約只有得到受要約人的承諾,才能使合同成立,所以要約必須是向受要約人發出的。如果不能確定受要約人,則表明發出提議的人并沒有選擇相對人,所發出提議的目的是為了邀請不特定的人向自己發出要約,屬于要約邀請,如一般商業廣告等。但是,在有些情況下,受要約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比如,商店中標明價格的商品銷售、懸賞廣告等,就是向不特定的顧客發出的要約。
(4)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確定。要約內容具體確定,是指要約的內容必須包括足以決定合同主要內容的條款。發出要約的目的在于得到相對人的承諾,才能使合同成立。只有要約的內容具體明確,受要約人才能決定是否接受要約,如果要約人發出提議的內容含糊不清、不包含未來合同的主要條款,則相對人將無法作出是否接受該提議的判斷,因此內容不具體確定的提議不構成要約,而是要約邀請。我國《合同法》第15條規定了五種典型的要約邀請形式,即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和商業廣告。
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要約人在發出要約后,如果認為該要約的內容與自己的利益不符,在不給相對人造成損害的前提下,可以撤回已經發出的要約。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如果撤回的通知后于要約到達受要約人的,不發生撤回的效力,因為在此期間,受要約人有可能已經發出了承諾的通知,在這種情況下,要約人就必須接受合同成立的后果。在要約生效后,受要約人尚未發出承諾通知之前,要約人可以要求撤銷該要約。但是撤銷要約是有法律限制的。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9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①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②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