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管理輔導:政府質量監督
(1)監督機構按照監督方案對工程項目全過程施工的情況進行不定期的檢查。檢查的內容主要是:參與工程建設各方的質量行為及質量責任制的履行情況,工程實體質量和質量控制資料的完成情況,其中對基礎和主體結構階段的施工應每月安排監督檢查。
(2)對工程項目建設中的結構主要部位(如樁基、基礎、主體結構等)除進行常規檢查外,應在分部工程驗收時進行監督,監督檢查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后續工程的施工。建設單位應將施工、設計、監理和建設單位各方分別簽字的質量驗收證明在驗收后三天內報送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備案。
(3)對在施工過程中發生的質量問題、質量事故進行查處。根據質量監督檢查的狀況。對查實的問題可簽發“質量問題整改通知單”或“局部暫停施工指令單”對問題嚴重的單位也可根據問題的性質簽發“臨時收繳資質證書通知書”等處理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