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責任期間條款
責任期間是指在運輸過程中,承運人對貨物滅失或損壞承當責任的開始和終止的時間段。
海牙規則并沒有直接地對承運人的責任期間作出規定。但是,海牙規則的“定義條款”中,對“貨物運輸”這一用語作出的定義是:“從貨物裝上船舶開始,至貨物卸下船舶為上”。既然承運人的任務在于完成貨物運輸,那么,承運人當然應該對在完成貨物運輸過程中所發生的貨物滅失或損壞承擔責任。因此,各個船公司的提單條款中都按照海牙規則關于“貨物運輸”的定義,規定了承運人責任期間的條款。即承運人的責任期間從貨物裝上船開始至貨物卸下船時止。
我國的《海商法》對于普通雜貨船的承運人的責任期間也作了類似規定,其規定為:“承運人對非集裝箱裝運的貨物的責任期間,是指從貨物裝上船時起至卸下船時止,貨物處于承運人掌管下的全部期間。”不過為了適應集裝箱運輸中交接制度的現實情況,《海商法》又參照漢堡規則的規定,規定了:“承運人對集裝箱裝運的貨物的責任期間,是指從裝貨港接收貨物時起,至卸貨港交付貨物時止,貨物處于承運人掌握之下的全部期間”。
(五)承運人免責條款
海牙規則規定了17項承運人免責事項。我國《海商法》參照海牙規則的規定,雖將免責事項歸納為12項,但基本精神是一致的。
不論是海牙規則或我國的《海商法》為承運人規定的免責事項都屬于最大限度的豁免,任何擴大免責的條款都屬無效。
盡管海牙規則與我國《海商法》在免責事項的表述和項目數量方面有所不同,但如果按導致貨損事故的成因歸類,都可歸納為四類:
1.因除外風險而免責
2.因除外責任而免責
3.因托運人過失而免責
4.因貨物本身性質而免責
(六)繞航條款
(七)其他任意性條款
1.艙面貨條款
2.活動物條款
3.危險貨物條款
(八)承運人賠償責任條款
1.賠償金額條款
2.承運人賠償責任限制條款
3.索賠通知和訴訟時效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