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因表見代理訂立的合同如無其他導致合同無效的原因有效。
(三)越權訂立的合同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是否有效取決于相對人是否知道行為人超越權限。
(四)無處分權人訂立的合同(自己名義)
所有權人或法律授權的人才能對財產行使處分權。無處分權人只能對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權。
注意: 效力待定合同與可撤銷合同的區別
(一)合同的性質不同
可撤銷合同屬于有效合同,在未被撤銷前,對雙方當事人都具有約束力。而效力待定合同實際上是未發生效力的合同,在經過權利人確認后才轉化為有效合同。
(二)合同的效力不同
可撤銷合同具有履行效力,履行期屆至時,但是人負有履行的義務,不履行著應承擔違約責任。但未履行者請求撤銷合同,經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合同后,合同自始視為無效,此時違約責任不能成立。
效力待定合同在沒有被權利人確認之前是無效合同,不具有履行的效力。在被權利人確認后則是有效合同,具有履行的效力。
(三)形成原因不同
構成可撤銷合同的法定原因是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和趁人之危。
效力待定合同的形成原因則主要是當事人不具備簽訂此合同的相應的權利。
2035了解附條件和附期限合同
一、附條件合同(未必附條件產生)
所謂附條件合同,是指在合同中約定了一定的條件,并且把該條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作為合同效力發生或者消滅的根據的合同。
可將所附條件分為生效條件和解除條件。
當事人為自己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不利于當事人)
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鐵絲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是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對附條件的合同而言,在條件成就之前,合同已經發生效力,且正持續約束當事人;當條件成就以后,合同效力消滅,再約束當事人。
二、附期限合同(期限來了,就生效)
當事人在合同中設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未來期限的到來作為合同效力發生或者效力消滅或者效力消滅的根據的合同。可將所附期限分為生效期限和終止期限。
對附生效期限的合同,合同雖成立,但未發生效力,期限一旦屆至,當事人即受合同約束。
對附終止期限的合同,合同已經發生效力且正持續約束當事人,當期限屆滿,合同效力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