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及相關知識輔導:勞動合同法
1181 掌握勞動合同的訂立
一、勞動關系的建立與勞動合同的訂立
(一)勞動關系的建立
1、勞動關系的含義
勞動關系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實現勞動過程中建立的社會經濟關系。
2、確認勞動關系的時間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3、建立勞動關系時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證件。
(二)勞動合同的訂立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當事人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
2、時間限制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1)因勞動者原因未訂立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
經用人單位通知,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未能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書面通知中止勞動合同,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應當支付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2)因用人單位原因未訂立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月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3)勞動合同的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二、勞動合同的類型
勞動合同期限分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三種。
。ㄒ唬┕潭ㄆ谙迍趧雍贤,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二、勞動合同的條款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