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集體合同的維權(工會)
用人單位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二、勞務派遣
是指勞動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后,將該勞動者派遣到用工單位從事勞動的一種特殊的用工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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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勞務派遣單位、勞動者與用工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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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在無工作期間不得低于勞動派遣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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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明確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四)勞務派遣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1、勞務派遣單位
勞務派遣單位有義務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無償派遣)
2、用工單位(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
。1)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2)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3)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4)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5)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勞務派遣協議使用被派遣勞動者,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3、勞動者
。1)權利
1)享有最低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的權利;2)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的權利;3)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或者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合同,無需事先通知用人單位。
三、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