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及相關知識輔導:勞動法
1171.掌握勞動保護的規定
一、勞動安全衛生
1、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對勞動者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2、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人生產和使用;
3、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4、從事特種作業的勞動者必須經過專門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資格;
5、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二、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根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遵守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法律規定。對女職工與未成年工應進行特殊保護,未成年工是指年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勞動者。勞動安全設施和勞動衛生條件不符合要求、強令勞動者違章冒險作業、非法雇用童工、侵害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權益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根據婦女生理特點組織勞動就業,實行男女同工同酬。
(一)女職工特殊保護規定如下:
1、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2、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3、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4、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產假。
5、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年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
1、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2、用人單位應當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三、注意非法用工的法律責任
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的,勞動行政部責令改正,處以罰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1172.熟悉勞動爭議的處理
我國處理勞動爭議的程序通常為: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
一、協商解決勞動爭議(擺事實講道理,最有效、最經濟的方法)
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首先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一致的,當事人可以形成和解協議。但和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力,需要當事人自覺履行。協商不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必要程序,當事人協商不成或不愿協商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和仲裁。
二、調解
(一)申請調解組織
1、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2、基層人民調解組織
3、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