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輔導:工程變更的基本類型
根據《公路工程標準施工招標文件》(2009年版)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工程變更有如下幾種類型。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在履行合同中發生以下情形之一,應按照本條規定進行變更。
(1) 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轉由發包人或其他人實施,由于承包人違約造成的情況除外;
(2) 改變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的質量或其他特性;
(3) 改變合同工程的基線、高程、位置或尺寸;
(4) 改變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的施工時間或改變已批準的施工工藝或順序;
(5) 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額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