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勞動合同自簽訂之日生效,但雙方當事人約定需公正方可生效的合同,其生效時間始于公正之日。
(四)勞動合同的解除(掌握)
勞動合同解除是指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期限屆滿之前依法提前終止勞動合同關系的法律行為。分為協商解除、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者單方解除三種情況。
1.協商解除——必須協商一致
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動議的,用人單位應依法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2.用人單位可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過錯性解除 勞動者有過錯的情形下,用人單位得享勞動合同解除權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①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②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③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④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因勞動者過錯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非過錯性解除 勞動者無過錯,但由于主客觀原因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得享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①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③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經濟性裁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①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②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③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
④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①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②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③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單位裁減人員后,在6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