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經濟基礎輔導學習資料:物權概述
(一)物權的概念和特征(特征為2011年新增)
物權:特定社會人與人之間對物的占有關系在法律上的表現,是法律確認的主體對物依法享有的支配權利,即權利人在法定范圍內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權利。
物權和債權構成了市場經濟社會的最基本的財產權利。
物權的特征
物權 債權
1.物權是絕對權
物權的義務主體是權利人之外的不特定的一切人。絕對權也稱為“對世權” 債權是相對權(對人權),它只是發生在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關系,債權的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都是特定的
2.物權屬于支配權
物權的權利人不必依賴他人的幫助就能行使其權利,從而實現其利益 債權必須有相對的義務人給予協助方可順利實現
3.物權是法定的,物權的設定必須采用法定主義
物權的種類和基本內容由法律規定,不允許當事人自由創設物權種類,而且物權設定時必須公示。 債權只是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存在的,設立債權不需要公示,債權主要由當事人自由確定
4.物權的客體一般為物
行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均不能成為物權的客體物權的標的必須是特定物、獨立物和有體 債權的標的可因債權的種類不同而各不相同。債權一般直接指向的是行為,而間接涉及物
5.物權具有追及效力和優先效力
(1)物權的追及效力
物權的標的物無論輾轉流向何處,權利人均得追及于物之所在地行使其權利,依法請求不法占有人返還原物
(2)物權的優先效力
①當物權與債權并存時,物權優先于債權
物權優先于債權不是絕對的,如“買賣不破租賃”:租賃物交付后的租賃權不因租賃物所有權的轉移或其他物權的設定而受到影響
②同一標的物上存在著兩個或兩個以上內容或性質相同的物權時,成立在先的物權優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權 債權原則上不具有追及的效力
(二)物權法的基本原則(2011年修訂,掌握)
1.物權法定原則
包括物權種類法定化、物權內容法定化、物權效力法定化、物權的變更規則法定化、物權保護方法法定化
2.一物一權原則
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個所有權,不得有互不相容的兩個以上的物權同時存在于同一標的物上。
具體包括:(1)一個特定的標的物只有一個所有權;(2)同一物上不得設有兩個以上互相沖突和矛盾的物權。
3.物權公示原則
民事主體對物權的享有和變動均應采取可取信于社會公眾的外部表現方式的原則。
物權公示原則的具體內容包括:(1)物權的公示方法必須由法律規定;(2)物權公示的效力必須由法律規定。如我國法律規定,普通的動產一經交付,便發生所有權轉移的后果;不動產的轉讓已經辦理登記手續,便發生該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的法律后果。
預告登記:為了保全一項請求權而進行的不動產登記,該項請求權所要達到的目的是在將來發生不動產物權變動。這種登記是不動產登記的特殊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