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工商管理學習資料:董事的任期與義務知識點
有限責任公司董事的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董事辭職應當向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如因董事的辭職導致公司董事低于法定最低人數,該董事的辭職報告應當在下任董事填補因其辭職產生的空額后方能生效。余任董事會應當盡快召集臨時股東大會,選舉董事填補因董事辭職產生的空缺。在股東大會未就董事選舉作出決議之前,該提出辭職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會的職權應受到合理的限制。董事提出辭職或者任期屆滿,其對公司和股東負有的義務在辭職報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間內,以及任期結束后的合理期間內,并不當然解除,其對公司商業秘密保密的義務,在其任職結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該秘密成為公開信息。董事其他義務的持續時間應當根據公平的原則決定,視事件發生與離任時間的長短,以及與公司的關系在何種情況和條件下結束而定。任職尚未結束的董事,對因其擅自離職使公司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董事對公司業務具有決策權、管理權,有些情況下可以對外代表公司。董事必須遵守公司章程,認真執行公司業務,對公司盡忠誠努力之責任,維護公司利益。董事不得在公司外自營或為他人經營與公司硒類的業務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董事除公司章程規定或經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進行商業交易。董事不得利用職務為自己牟取私利,不得收受賄賂或其他非法收人,不得侵占公司財產,不得將公司財產以任何個人名義存入賬戶,不得以公司財產為本人、股東及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董事執行職務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