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經濟基礎輔導:法律對經濟關系的調整
1.調整經濟是法律的一項重要功能,所謂調整經濟的法是指調整圍繞社會物質財富的生產、交換、分配和消費過程所進行的各種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體,它既包括傳統法律體系中的民法、商法、也包括近代產生的經濟法,它既包括調整國內經濟關系的法,也包括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國際私法和國際經濟法,它是一國所有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
2.調整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法律體系包括:民商法、經濟法、其他法律部門。
3.民法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民商法主要調整市場力量發揮作用的經濟領域。
4.經濟法是調整經濟管理關系、市場管理關系和組織管理型的協作關系的法律規范總稱。
5.經濟法調整對象:經濟管理關系、市場管理關系、組織管理性的流轉和協作關系
6.經濟法的本質有兩層含義:1、一般意義上的法的社會性和階級性等;2、經濟法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門的性質或屬性。
7.經濟法的本質:1經濟法是平衡協調法2經濟法是社會本位法3經濟法是系統、綜合調整法4經濟法是經濟民主和經濟集中對立統一發5經濟法是以公為主、公私兼顧的法。
8.經濟法的基本原則:1平衡協調原則2維護公平競爭原則3有限干預原則4責權利相統一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