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經濟基礎知識考點:合同訂立、履行和終止
(一)合同的訂立
合同訂立表明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內容已經達成合意即意思表示一致。
合同訂立的一般程序從法律上可以分為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2011年新增)
1.要約(發盤)
作為訂立合同的必經的環節,一個有效的要約需要滿足如下條件:
(1)要約必須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2)要約是以訂立合同為目的的意思表示——要約不等于要約邀請。
| 要約 | 要約邀請 | ||
| 目的和效果不同 | 能夠使相對人獲得承諾資格,只要相對人作出承諾,合同即告成立 | 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 | |
| 對象不同 | 一般是向特定的相對人發出 | 向不特定的主體發出 | |
| 內容不同 | 內容具體明確,足以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 | 只是表達了行為人愿意訂立合同的意圖,并不包含合同的主要條款 | |
| 法律約束力不同 | 在一定期間內對要約人有約束力 | 沒有任何約束力 | |
(3)要約是向要約人希望與其締結合同的相對人發出的意思表示。
(4)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確定。
我國《合同法》規定了五種典型的要約邀請形式:寄送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商店中標明價格的商品銷售、懸賞廣告屬于向不特定的顧客發出的要約。
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要約人在發出要約后,如果認為該要約的內容與自己的利益不符,在不給相對人造成損害的前提下,可以撤回已經發出的要約。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如果撤回的通知后于要約到達受要約人到達受要約人的,不發生撤回的效力。
在要約生效后,受要約人尚未發出承諾通知之前,要約人可以要求撤銷該要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不可撤銷,并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準備工作。
2.承諾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承諾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諾一經作出并送達要約人,合同即告成立。承諾必須具備以下要件:
(1)承諾只能由受要約人向要約人作出。如果承諾是由第三人作出的,那么等于是第三人向要約人發出的要約。
(2)承諾必須在有效期限內作出。
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到達:①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②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
(3)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的內容一致,這是承諾最實質性的要件。
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生效,標志著合同的成立。受要約人發出承諾后,承諾生效前,可以撤回所發出的承諾,取消其效力。
3.締約過失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因一方當事人的過失給對方造成損失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VS違約責任
| (1)締約過失責任 | 發生在合同成立之前,是在合同訂立中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造成他方損失而應承擔的責任; |
| (2)違約責任 | 發生在合同成立之后,是一方當事人違反了合同義務所應承擔的責任 |
締約過失責任:(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3)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