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經濟基礎考點:合同的擔保和保全
(一)合同的擔保
1.概念
根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擔保措施保證合同義務人履行義務的一項法律制度。
2.法律特征
(1)合同擔保具有明確的目的性
(2)合同擔保具有自愿性和平等性
(3)合同擔保具有從屬性
3.合同擔保的形式
(1)保證
保證: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保證人必須是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國家機關,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
保證方式
| 保證方式 | 解釋 |
| 一般保證 | 保證人只對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承擔補充責任的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 |
| 連帶責任保證 |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 |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例題·單選題】(2006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即使下列單位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但只有( )可以做為保證人。
A.某公立學校
B.某公立醫院
C.某公益社會團體
D.某企業法人
『正確答案』D